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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四章 自治县的职工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需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并且特别注意从少数民族和妇女中培养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和自治县实际情况,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总编制指标内,确定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由自治县自治机关自行安排补充。
  自治县在吸收录用干部和工人时,可以确定从各民族和从农村人口中招收的名额,对招收的少数民族人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优先招收自治县少数民族人员。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各种学校和开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加强对干部、技术工人的培训,培养各种专业人才,提高各级干部的素质;有计划地选送各民族干部和工人到外地学习和进修。鼓励自学成才。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采取优惠政策,引进各种专业人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有显著成绩的干部、工人和其他劳动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高寒边远山区的特点和本级财政情况,对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和离退休人员在生活福利方面给予适当优待。

第五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订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根据自治县的财力、物力和其它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本地方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以林为主,林粮结合,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根据自治县资源优势和特点,因地制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商品生产,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坚持以营林为基础,制定林业生产和木材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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