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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1988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一、设立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二、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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