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984年9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任免范围
  第二章 任免程序
  第三章 其他

  为了做好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任免范围

  第一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提请,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主席。
  第二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名,决定自治区副主席的个别任免。
  第三条 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请,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的任免。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业务上直属中央各部门领导或实行双重领导、以中央各部门领导为主的工作部门(如铁路局、邮电局、地质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等)的负责人,不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范围。
  第四条 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