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984年9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任免范围
第二章 任免程序
第三章 其他
为了做好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任免范围
第一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提请,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主席。
第二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名,决定自治区副主席的个别任免。
第三条 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请,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的任免。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业务上直属中央各部门领导或实行双重领导、以中央各部门领导为主的工作部门(如铁路局、邮电局、地质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等)的负责人,不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范围。
第四条 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