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六)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交付讨论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七)承办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 民族委员会还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各自治县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二十六条 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其他委员会就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
法律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答复市、县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询问的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各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讨论决定本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六章 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必须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组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一次。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到基层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时,应当访问所在地区、单位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随时通过来信、来访向常务委员会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各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反映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建议,属于应由所在市、县解决的,由当地市、县人大常委会转有关部门办理;属于应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解决的,由常务委员会转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并负责答复;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门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