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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失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办公厅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
  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办公厅主任主持办公厅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承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以人大常委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二)起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综合性文件,办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公务接洽,编辑出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报》以及其它刊物;
  (三)按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事宜;
  (四)按照本条例第七章的规定,处理、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五)承办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六)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
  (七)承办常务委员会机关行政工作。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专职委员,还可以聘请若干专家或有专长的人担任各委员会的顾问。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任命,顾问由常务委员会聘请。
  各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各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各委员会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各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负责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划、草拟或初审;
  (二)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为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做好准备;
  (三)按各委员会的分工,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执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情况,进行了解,提出报告;
  (四)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命令、指示和规章,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如有同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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