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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失效]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人事任免和其他议案,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所属有关委、办、厅、局的负责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各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和决定,分别交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同时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和会议议程;
  (二)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议案草案;
  (三)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
  (四)讨论、决定办公厅和各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指导和协调各委员会的工作;
  (五)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六)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工作。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及其他有关人员,视工作需要,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和办公厅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在常务委员会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条 秘书长组织研究草拟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的安排;检查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批办中央、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市、县人大常委会的来文来电;审核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召集办公厅和各委员会负责人会议,部署机关工作,协调机关各部门的工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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