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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四个委员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四个委员会的决定
 (1983年5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政法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委员会。
  二、各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委员会可设顾问若干人。顾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三、各委员会的工作如下:
  (1)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做好准备工作;
  (2)草拟需要由本委员会拟订的地方性法规,对有关方面准备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政法委员会对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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