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厉打击制贩毒品犯罪活动、严惩制贩毒品分子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紧密配合,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罪该捕办的坚决捕办,最该杀掉的坚决杀掉。必须依法没收毒犯所有财产,决不能让毒犯“人死财留”,从经济上捞到好处。
五、切实抓好禁种铲毒和禁吸戒毒工作。我区的禁种铲毒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尽管罂粟种植面积和数量已大幅度减少,但仍然存在死角和隐患,有的地方还可能会出现反复。各地要在现在成绩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健全各级禁种责任制,对于非法种植的罂粟,要抓住季节,组织好铲毒行动。铲毒要与打击相结合,彻底改变只铲不打、以罚代刑的现象。
各级政府要把戒毒工作当作禁毒治本的重要环节来抓。要办好政府设立的常年戒毒所和县、乡(镇)各级临时戒毒班,提倡有条件的国营医疗单位开办自愿戒毒病房。各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常年戒毒所应列为国家事业单位,其所需经费从本级财政开支,所需编制由本级政府调剂解决。各地开办的自愿戒毒所,要具备相应的医疗条件,须经自治区禁毒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卫生部门(或由其授权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领导小组及同级卫生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开办。严禁集体和个人私设戒毒病房,违反者,政府立即取缔。要加强对戒毒药物的管理,严禁各级戒毒单位或医疗部门、医药部门自行向社会销售戒毒药物,违者依法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公安部门要负起戒毒所(班)管理的责任,卫生部门要做好吸毒者的戒毒治疗工作。对戒毒出所者,要继续做好接荐教育和监督帮助工作,以巩固戒毒成果。对经强制戒毒后又复吸毒、注射毒品的人,各级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对其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对其实行强制戒除。
六、大力加强禁毒宣传工作。加强禁毒宣传教育是禁毒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之有效的禁毒宣传教育,把广大群众参与禁毒斗争的积极性调动起来。禁毒宣传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要继续以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为重点,把毒品的危害,禁贩、禁种、禁吸等问题讲深讲透。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作通俗易懂的禁毒宣传材料,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进行深入浅出的形象宣传教育,尽可能使宣传收到好的效果。民族地区的禁毒宣传,要注意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培养少数民族宣传员。要充分发挥新闻单位在禁毒宣传中的作用。禁毒宣传要松弛有度,坚持内外有别,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原则;既要注意造成一定声势,又要考虑到有利于禁毒工作的开展和群众的心理承受能力,注意把握好宣传的节奏和分寸;对比较敏感的问题,包括非法种植毒品和吸毒人数等统计数字,应由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掌握公布;公开报道缉毒案件时,不宜披露案件细节、罪犯具体作案的手段以及公安机关的侦察手段,以免发生不良的副作用。
七、保障禁毒经费的落实。各级政府在禁毒工作中要认真贯彻中央政治局常委以及自治区党委领导关于“禁毒经费要纳入计划”的指示精神,各地要根据财力情况把禁毒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保障各地禁毒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地下拨的禁毒专款,一定应专款专用。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部禁毒通字〔1991〕10号和自治区禁毒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财政厅〔92〕财预字第19号《关于缉毒罚没列为禁毒专款的通知》的要求,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真正把钱用在禁毒工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