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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缺碘地区开展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补用碘油工作的通知[失效]

  (一)宣传组:由广播电视厅、妇联、盐业局、残联负责,以妇联为主认真搞好补用碘油工作的宣传活动。
  (二)实施补碘组:由民政厅负责组织实施新婚育龄妇女的补碘工作;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生育对象的补碘工作;卫生厅负责组织孕妇、0-2岁婴幼儿的补碘工作。
  (三)后勤保障组:由财政厅、医药管理局、残联负责本级补碘工作的各种经费保障,组织采购药品,保证按时按量供应;盐业局要保证缺碘地区碘盐的供应。
  (四)监测组:由卫生防疫站、地方病防治办公室负责对全区的监测工作。
  各缺碘县要将补用碘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并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展开。
  三、具体措施
  (一)通过宣传媒介广泛深入宣传,增强人们自我保护意识。各地、市、县应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宣传橱窗、标语等广泛深入宣传补碘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人民群众对补碘工作的认识。
  (二)碘油丸的供应发放,由自治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与国家定点生产碘油丸的厂家统一订购药品,各地、市、县残联直接向自治区残联购药后分发各服药点。
  --新婚育龄妇女:由各级婚姻登记处负责向结婚育龄妇女宣传补碘意义,动员服用碘油丸。
  --孕妇:由各计划生育办公室给领取生育指标的妇女服用碘油丸。妇幼保健站、计划生育服务部门负责向受孕前6个月以内未服用过碘油丸的孕妇服药。
  --婴幼儿(0-2岁):纳入儿童免疫工作之中,根据当地情况,统一安排服用碘丸。
  各级民政助理员、计生员、残联干部应组织协助有关部门确保任务的完成。
  四、统计工作
  (一)搞好建档建卡工作。各基层补碘机构要认真填写有关登记卡,对补用碘油日期、剂量等内容均应详细记录(登记样式见附件三)。
  (二)建立健全统计网络。各补用碘油供应点每季度末向本地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汇报服用碘油的情况,每年1月10日前向自治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上报上年度完成任务情况,统计汇总表按附件四的要求填写。
  五、经费
  开展这项工作的经费以各地经费为主,合理安排经费的使用。
  (一)自治区的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协调、宣传、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统计工作等。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完成本地区的任务需要安排一定经费,为开展补碘工作奠定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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