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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缺碘地区开展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补用碘油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缺碘地区
 开展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补用碘油工作的通知
 (1994年4月22日 桂政发〔1994〕60号)


  为预防缺碘引起的智力残疾发生,我国政府正在采取措施履行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承诺到200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正在制订《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最近,卫生部、民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出的《关于缺碘地区开展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补用碘油工作的安排意见》([1993]残联康字第98号),明确了全国补碘工作的任务和措施。我区在13个地市、66个县(市)(见附件一)的748个乡镇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缺碘,属于中、重度缺碘地区。在这些缺碘地区生活着2700多万人,占全区人口的63.92%。据1987年我区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全区共有各类残疾人218万,其中:智力残疾者80.1万人,14岁以下的智力残疾儿童51.45万人。以上数据表明,我区智力残疾者人数众多与大面积中、重度缺碘有关。根据[1993]残联康字第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缺碘地区开展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补用碘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指标
  1994年全区需完成特需人群补碘人数为85万人,其中:新婚育龄妇女14.5万人;孕妇40万人;0-2岁婴幼儿35万人。按缺碘地区人口比例将补碘任务下达各地、市(见附件二)。
  二、组织与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特需人群补用碘油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区补用碘油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黄建兴副秘书长担任主任,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残联的领导担任副主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厅、妇联、盐业局、卫生防疫站、地方病防治办公室的有关领导为成员。特需人群补用碘油工作办公室设四个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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