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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一)退休前有职务的退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的90%的,可参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套改办法,按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的比例,计发退休费。
  (二)退休前无职务的退休人员,按二十七年以下、二十八至三十七年、三十八年以上三个工作年限段,分别按相应在职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比照上述退休前有职务人员计发退休费的办法增加退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
  (三)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的退休工人,按100%计发退休费;其他退休工人参照同工作年限在职工人套改办法,按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工人计发退休费的比例,计发退休费。
  (四)上述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五、退职人员的生活待遇
  (一)退职前有职务的退职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70%增加退职生活费。增加退职生活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二)退职前无职务的退职人员,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下的,按22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工作年限二十一年以上的,按2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六、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见附表)
  七、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技术工人与普通工人岗位的划分,凡国家和地方有明确规定为技术工种、岗位及具有相应技术等级的,可列入技术工人范围;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普通工岗位处理。
  (二)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工人“五大”毕业生,定级时可比同工种人员高定一个档次技术等级(职务)或岗位工资标准(是指高定一个档次工资标准)。
  (三)鉴于我区事业单位尚未开展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工作,这次事业单位工人工资的套改,暂按以下规定办理:工作年限二十五年以下的对应初级工、二十六年以上的对应中级工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和工资档次进行套改(此对应关系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
  (四)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工作和工资的确定,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五)经县以上人事(含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人员,在事业单位工人工资制度改革的同时,相应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提高标准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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