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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工资固定部分占工资构成百分比
  2、实施津贴的原则是:
  (1)各单位的津贴项目和名称,要根据本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来确定。
  (2)津贴档次,要根据工作任务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来划分。
  (3)津贴标准,要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来设置,并严格控制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不得突破。
  (4)津贴的发放,要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计发,贯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
  (5)津贴项目、津贴档次、津贴标准和发放方法由各单位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津贴的指导性意见具体制定。单位制定有困难的,可由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6)各单位的津贴项目、津贴档次、津贴标准和发放方法等均由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3、在国家指导性意见未下发前,考核制度比较健全的单位,可根据上述实施津贴的原则制定出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报批;考核制度不太健全或单位人数较少一时拿不出具体实施办法的,暂按各人的情况套改兑现工资,待国家指导性意见下发后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4、事业单位津贴制度建立后,现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予以取消,现行奖金超过四个月的部分可以与新设立的津贴合并使用。
  三、离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一)离休前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即参照在职人员套改办法计算增加离休费。
  (二)离休前有职务、离休后再明确为高一级职别的离休人员,按再明确的职级增加离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离休前无职务、离休后再明确职务的,按再明确的职级增加离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离休后再明确享受厅级、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分别按副厅级、副处级增加离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
  (三)离休前无职务的离休人员,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至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工作的,分别比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增加离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
  四、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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