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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2、担任两种以上职务的人员,只按其中一种职务套改职务工资。
  3、工作人员确定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参加职务工资套改时,可将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4、工作人员按现任职务和工作年限套改工资后,低于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职务工资的,可按新参加工作同学历人员确定其职务工作。
  5、工作人员职务变动时,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调整职务(等级)工资,同时符合条件晋升工资档次的,也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调整工资档次。
  6、工作人员工资档次变动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
  7、军队转业干部现任职务低于原在军队职务的,按原在军队时的职务套改。
  转业后安排较低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其任职年限可将军队原任较高职务的年限与现任较低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在军队未担任军事、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九八五年工改后在地方安排的行政职务低于国务院国发[1985]135号文件规定的技术等级对应的军事、行政职务的,可按国务院国发[1985]135号文件对应的军事、行政职务与地方同级行政职务套改职务工资。任职年限从军队正式评定技术等级通知的时间开始计算。
  8、凡国家承认学历统考统招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学习期间未计算工龄的,这次工资套改中,根据其学制和在校学习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9、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获得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高定一档职务(等级)工资。
  10、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务工资可高套一档;对个别贡献特别大的,可高套二档。由本人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事厅批准后执行。
  上述人员同时符合第9、10条高套职务(等级)工资的,只按其中一条执行。
  (二)津贴的实施
  1、津贴是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国家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津贴按占工资构成一定比例实行总额控制。其中:全额拨款单位占30%;差额拨款单位占40%;自收自支单位可比差额拨款单位高一些,一般掌握在50%以下;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企业工资管理制度。
  津贴总额的计算方法:
         工资固定部分的总额
  津贴总额=--------------×津贴部分占工资构成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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