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退职人员的生活待遇
(一)退职前有职务的退职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70%增加退职生活费。增加退职生活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二)退职前无职务的退职人员,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下的,按22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工作年限二十一年以上的,按2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六、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见附表)
七、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技术工人与普通工人岗位的划分,凡国家和地方有明确规定为技术工种、岗位及具有相应技术等级的,可列入技术工人范围;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普通工岗位处理。
(二)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工人“五大”毕业生,定级时可比同工种人员高定一个档次技术等级(职务)或岗位工资标准(指高定一个档次工资标准)。
(三)鉴于我区机关尚未开展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工作,这次机关工人的工资套改,暂按以下规定办理:工作年限二十五年以下的对应初级工、二十六年以上的对应中级工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和工资档次进行套改(此对应关系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
(四)机关工人的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工作和工资的确定,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五)机关工人的奖金要与劳动实绩、劳动态度、服务质量、出勤率等综合考核确定,适当拉开档次,不搞平均主义发放。
1、工人奖金额的计取办法。以各机关为计取单位,计算公式:
单位工人奖金总额=[(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岗位工资]÷70%×30%
2、机关工人奖金标准、档次,由各机关根据本机关工人人数、奖金总额和有关条件自行设置,报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六)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的计算,均限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
(七)今后机关工作人员按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正常增资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增资工作要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年限从一九九三年开始计算。
(八)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增资办法,实行增资指标总额控制。增资指标由自治区统一下达,各地不得擅自突破。
八、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