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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九)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获得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高定一档职务(岗位)工资。
  (十)从企业调入机关的工作人员,按现任职务参加工资套改。调入机关前在企业所任职务相当于或高于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可与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过去在企业没有明确级别的,这次工改不得重新确定。
  三、离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一)离休前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即参照在职人员套改办法计算增加离休费。
  (二)离休前有职务、离休后再明确为高一级职别的离休人员,按再明确的职级增加离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离休前无职务、离休后再明确职务的,按再明确的职级增加离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离休后再明确享受厅级、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分别按副厅级、副处级增加离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
  (三)离休前无职务的离休人员,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至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工作的,分别比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增加离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
  四、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一)退休前有职务的退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的90%的,可参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套改办法,按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的比例,计发退休费。
  (二)退休前无职务的退休人员,按二十七年以下、二十八至三十七年、三十八年以上三个工作年限段,分别按相应在职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比照上述退休前有职务人员计发退休费的办法,增加退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
  (三)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工资100%的退休工人,按100%计发退休费;其他退休工人参照同工作年限在职工人套改办法,按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工人计发退休费的比例,计发退休费。
  (四)上述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低于35元,按35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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