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使用行政、事业编制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单位(如档案局和档案馆),人员编制能明确划分的,可分别列入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范围。不能明确划分的,原则上列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四)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聘用的计划编制内的乡(镇)机关聘用制干部和一九九三年度的军队转业干部,列入这次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对象。
(五)公安、劳改、劳教、交通、林业等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中,列入公安编制并授予警衔的干警,列为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对象。
二、职务级别工资的实施
(一)工作人员确定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参加工资套改时,可将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二)工作人员按现职确定的级别,低于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确定的级别,可按同学历新录用人员的级别确定并执行相应级别的工资标准。
(三)工作人员套改的职务工资,低于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后所确定的职务工资,可按同学历新录用人员的职务工资档次确定。
(四)工作人员职务变动时,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调整职务工资,同时符合条件晋升级别的,也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调整级别工资。
(五)工作人员级别变动时,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
(六)一九八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而没有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在套改新工资标准时,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并参考原工资水平,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他们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这些人员如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相应正、副处级工资标准的,其任职年限从担任副教授(含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当年起计算;确定相应正、副科级工资标准的,其任职年限从担任讲师(含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当年起计算。
(七)军队转业干部现任职务低于原在军队职务的,按原在军队时的职务套改。
转业后安排较低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其任职年限可将军队原任较高职务的年限与现任较低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在军队未担任军事、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九八五年工改后在地方安排的行政职务低于国务院国发[1985]135号文件规定的技术等级对应的军事、行政职务的,可按国务院国发[1985]135号文件对应的军事、行政职务与地方同级行政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任职年限从军队正式评定技术等级通知的时间开始计算。
(八)凡国家承认学历统考统招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学习期间未计算工龄的,这次工资套改中,根据其学制和在校学习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