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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4年1月19日 桂政发〔1994〕10号)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4]3号)及上述实施细则,抓紧做好兑现新增工资的工作。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我区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除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自治区《实施方案》的规定外,还按以下几点执行:
  (一)机关所属的既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又兼有服务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并挂靠在机关的非独立核算且按机关内部处(科)室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机关自行成立的服务公司、经营贸易开发公司和行政性公司已改行企业工资制度或虽套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但其工资关系、工资基金已不属政府人事部门管理的单位,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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