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少数民族县、边远山区县的国家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由县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地、市人事部门同意后,可适当放宽上述资格条件。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限制。
四、职数的比例限额
(一)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3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50%。
(二)地、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三)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五、任免程序
任免非领导职务,要贯彻民主、公开、平等的原则,受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制,在考核的基础上,按任免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免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权限如下:
(一)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地、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任免,按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
(二)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的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地、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任免,按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
六、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部门在进行职位设置时,按以上原则规定提出具体意见(包括:机构规格、编制数、内设机构数、各层次领导职数及各层次非领导职务应占比例数,单位现已有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人数,拟初次配备的非领导职务人数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其中,设置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务的部门和设置职数,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商党委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人事部批准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各地、市、县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部门在进行职位设置时,按以上原则规定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地区行署、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的部门和设置职数,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部门和设置职数,须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商党委组织部门提出意见,征得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