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四)非领导职务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设置的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
二、设置规格
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管理权限审批。
(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在自治区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需设置巡视员、助理巡视员非领导职务的部门,由自治区人事厅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地(市)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需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的部门,由地(市)人事局商地(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县(市、区)级以上国家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需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的部门,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商县(市、区)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此外,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的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报人事部批准可以保留,但必须与上述名称的职务规格相一致。
三、任职条件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担任各层次非领导职务的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级职务五年以上;
(二)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五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
(四)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七)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八)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