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一)具体部分行政职能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以及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具体部分行政职能,并挂行政机构牌子,但财政上实行差额拨款或完全自收自支的单位。
  (三)在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改为事业编制,仍保留了部分行政职能的单位。
  (四)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单位所属的服务中心、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管理干部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三、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和委厅管理机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征得人事部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各部门(单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具体单位由各部门提出初步意见,送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核批。
  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由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征得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征得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附件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原则
  (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工作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计划逐步进行,要有利于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理顺关系。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的比例限额,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设置,分别按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执行;政府部门内设的委、厅(局)或处(科)机构的领导职务,按“三定”方案的规定执行;“三定”方案中没有规定的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三人以下的处(科)设一职;四至七人的处(科)设一正一副;八人以上的处(科)设一正二副。人数特别多,下设科(股)室的处(科)级机构,副职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四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