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在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范围、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须报经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各地(市)、县(市)和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成立的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应履行相应的职责,切实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做好。
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会遇到很多新问题,必须认真研究。凡重大政策性问题,必须及时请示汇报,以保证全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情况,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
1、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
2、一个机构同时挂自治区党委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两块牌子并列入政府序列的单位。
3、自治区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因工作需要设置的临时机构所设的办事机构。
(二)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其他单位。
1、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厅直属的行使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
3、政府序列机构中,同时挂行政和事业两块牌子的单位,能否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要以机构改革所确定的行政职能为依据,并报自治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三)在机构改革中,由事业编制改为行政编制或仍属事业编制,但职能调整后被赋予完全行政职能的单位。
(四)上述部门中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五)在机构改革中由政府工作部门改为行业总会的单位,目前作为职能转变的过渡,是否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由单位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二、下列部门、单位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