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是: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上述工作人员包括从事机关党群工作的人员。
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仅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三、实施步骤
第一步 准备阶段
(一)组建领导班子,设立办事机构。自治区成立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地(市)、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和办事机构。
(二)宣传教育,提高认识。办好以宣传
《条例》和《实施方案》为内容的专题讲座;组织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学习
《条例》和其他有关文件;组织撰写宣传文章;报道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些重大活动;总结和宣传一些单位的先进经验。
(三)举办学习班,培训骨干。重点学习
《条例》和《实施方案》,弄清楚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内容、实施方法和实施步骤。培训工作要统一安排,分级负责,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四)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明确实施的范围和对象,拟定本单位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具体实施意见,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步 实施阶段
(一)在机构改革前,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录用、考核、交流、培训、退休等项制度,并逐步完善。
(二)在机构改革、确定“三定”方案的基础上,按照编制定员,合理设置职位,将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编制职位说明书。
(三)在对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所设职务的任职条件和人员过渡的规定选择配备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确定职务和级别,完成由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并合理安置机关分流人员。
对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任命,必须符合任职条件和职数限额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