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
(1994年6月22日 桂政发〔1994〕47号)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
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国发[1994]16号),这项工作关系到人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价格改革的新措施。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为保证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国发[1994]16号文已明确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二、价格监审的具体种类,除国务院规定的粮食、食用植物油等主副食品、日用消费品、民用燃料、服务收费项目等二十种之外,我区增加十种。各地方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三十种之外,适当增加监审种类。自治区一级要监审的种类和具体品种见附表。
三、监审范围:生产、经营三十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
四、附表所列监审种类中,属地区行署、区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的价格调整,须于调价出台前10日向自治区物价局备案;属县(市)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所管的项目的价格调整,须于调价出台前10日向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在调整价格时,要于调价前5日按隶属关系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区直部门所属企业向自治区物价局报备案,同时抄报其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内容按国务院国发[1994]16号文规定执行。
六、地区行署、区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于每月25日前将本地的调价备案和审核情况汇总报自治区物价局,以保证自治区物价局按时汇总上报国家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