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对现有的粮食批发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部门的主渠道作用,粮食批发经营业务以国有粮食部门为主。通过清理整顿,凡不具备粮食批发经营业务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事粮食批发经营业务。区辖六市和粮食主产区,具备条件的可以少量保留,并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登记发照。在清理整顿之前,国有粮食部门以外的其他粮食批发企业不准到农村采购、抢购粮食。如有违反,由工商部门作没收处理。
第二,凡是从事粮食批发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是:具有一定的资信和自有资金,从事粮食批发经营时间一年以上,且商业信誉好;有必要的经营场地,包括固定场地、仓容和检验手段;有一定的库存量,并必须承担保障粮食稳定供给的重大社会责任。
第三,外省(市、区)到我区采购粮食的,要经我区县以上粮食主管部门批准,非经批准一律不准进入我区采购粮食。违者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没收处理,情节严重的加以罚款。
第四,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特别要加强与外省毗邻地区和边境地区的粮食管理,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扰乱粮食市场的行为,要依法严加惩处。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密切配合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粮食运输管理。对通过铁路、水运、汽车、拖拉机运输粮食的,实行归口管理,凡运出区外的粮食,必须报经自治区粮食局批准。
第五,粮油集贸市场常年开放,搞活零售市场。我区是粮食销区,要坚持办好国有粮店,允许农民在完成定购任务后将自产粮食和有营业执照的专营或兼营粮食的单位个人,在市上零卖粮食,以丰富粮食品种,调剂余缺,活跃市场。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这次调整粮食购销价格和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是今年改革的一次战略决战,完成这项改革任务,对于推动粮食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开拓农村市场,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必须看到,这次粮价改革,是在物价形势比较严峻的条件下进行的,与以往价格改革相比,风险增大了,难度增大了,任务加重了。因此,决不能掉以轻心。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专门抓,业务人员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粮价改革方案、政策,以及我区的各项配套措施落实好,使改革方案顺利出台,平稳实施,减少震动。粮食部门要确保粮食供应不脱销;财政、民政、劳动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拨补补贴款、救济款,保证补贴对象、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银行部门要保证购粮所需的贷款;工商、物价、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监督、取缔、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的不法行为;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粮食运输计划,确保粮食及时调拨到位;宣传部门要逐级做好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