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粮食购销价格和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
(1994年6月15日 桂政发〔1994〕45号)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理顺粮食购销价格,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对促进粮食稳步增长,保持粮食市场稳定,安排好人民生活,保证各项改革顺利进行关系重大。最近,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召开了全区粮食工作会议,就如何贯彻全国粮价改革会议和《
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4]32号)精神提出了具体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整粮食购销价格和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调整粮食购销价格,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既涉及生产领域,又涉及流通和消费领域,波及千家万户,影响军需民食,是关系社会稳定和国计民生全局的一件大事。这次调整粮食购销价格和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要达到三个目标:(一)换来一个粮食收购价格形成的机制。(二)形成一个稳定、合理的粮食销售价格。(三)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放而有管,管而不死,购销方便,调度灵活”的现代粮食市场。
二、统一步调,认真贯彻粮价改革方案
(一)提高粮食收购价格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今年区内任务收购粮食15亿公斤贸易粮,其中定购粮9.6亿公斤,议购粮5.4亿公斤。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4]534号《关于安排1994年粮食收购价格的通知》,我区粮食主要品种的定购价格水平为:(1)稻谷收购价格按国家计委安排的价格水平上浮10%,(2)中籼稻谷,粳稻谷并入晚籼稻谷上,按晚籼稻谷上浮10%,(3)小麦、玉米收购价格按国家计委规定执行,收购价格不上浮,(4)各种粮食的等级差价仍按现等级差4%套算。即:每50公斤中等标准质量早籼稻谷49.50元,每50公斤中等标准质量中晚籼稻谷59.40元,每50公斤中等标准质量的小麦51元,每50公斤中等标准质量玉米46元。议价粮食收购,价格随行就市。
(二)提高粮食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