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增支援
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扶助少数民族专款的使用管理办法
(1994年9月21日 桂政发〔1994〕135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4年-1995年在财政部增拨我区的“新增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每年划出1000万元,建立“新增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扶助少数民族专款”,由自治区民委和财政厅组织投放使用和管理,主要用于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经济建设。为管好用好此项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新增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扶助少数民族专款主要用于解决民族自治县、民族乡以及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地区在经济建设、发展生产中的特殊困难和需要,促进这些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一)开发性的种植和养殖业项目。
(二)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兴建的工业项目。
(三)以扶贫为目的的乡镇企业项目。
三、所申报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扶持后稳定增加少数民族群众的收入,通过开发性生产带动贫困农户解决温饱、脱贫致富,逐步增强贫困地区财政的自给能力。
(二)立足于本地资源优势,符合国家的产业指导政策,产品在市场上适销对路。
(三)能源、供水、交通等条件基本具备。
(四)生产技术、项目管理、配套资金等方面有保障。
(五)投资少、见效快,项目单位信誉好,有偿还能力。
四、申报程度
各有关县民委、财政局负责本县的项目申请,经所在地区民委和财政局审核后上报自治区民委、财政厅审批。所批项目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五、所申报扶持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材料
(一)借款申请报告。包括建设单位的借款申请书,地、县、民委和财政局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