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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1994年11月15日 桂政发〔1994〕159号)


  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现对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即收支两条线)”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范围
  行政性收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主要有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照国家规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的收费。主要有专项事业性收费、生产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行政性收费的管理
  各种行政性收费收入,应分批纳入财政预算内进行管理: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的要求,第一批先将属于全国性的资源性收费、证照性收费以及部分收入数额较大的管理性收费,从1994年1月1日起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具体项目详见附表一)。
  (二)对于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由执收单位按规定在取得收入的3日内就地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零星收费收入,收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在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即时上缴同级财政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收取的行政性收费。
  (三)各执收单位将行政性收费收入上缴国库时,应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一般缴款书”,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办理缴库手续。
  (四)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所适用预算科目,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适用预算科目及缴库问题的通知》([94]桂财预财第53号)的规定执行。
  (五)凡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按规定上缴同级国库后,原来实行的预算外管理或实行收费按比例上交财政、收支节余上交财政的政策均不再执行。
  (六)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在财政部门内部原则上实行归口管理,即按照上交行政性收费单位所需经费支出的管理归属,由有关业务部门管理,监督行政性收费单位及时将收入交入国库。行政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为了保障有关部门所需正常的经费开支,财政部门应根据该单位原有经费拨款数额、收费收入缴库情况及其开支状况等,核定预算予以核拨,以保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
  (七)对第一批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收费票据的发放和稽查等仍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八)对暂不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一律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费收入上交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执收单位编制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付。
  三、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各项事业性收费原则上实行“收支两条线”,执行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目前主要的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附表二)。
  (一)事业性收费收入由执收单位上交财政部门在各有关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照先存后支的原则,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编制的用款计划,审核后按用途和进度予以拨付。单位在银行开设收入和支出两个帐户,收入户核算单位各项事业性收费收入及组织的预算外收入,支出户核算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计划回拨给单位的支出数额及单位的预算外支出。各单位不能多头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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