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委、交通厅、
轻工业厅关于加强广西盐的运输管理意见的通知
(1994年1月21日 桂政发〔1994〕12号)
自治区经委、交通厅、轻工业厅《关于加强广西盐的运输管理的意见》经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广西盐的运输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我区盐的运输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和盐的正常运销工作,保证全区各类用盐的供应,根据《
盐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盐业总公司、铁道部运输局、交通部运输管理司《关于加强盐的运输管理的通知》(中盐运[1993]138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拟定加强广西盐的运输管理意见。
一、自治区轻工业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自治区盐务管理局负责全区盐业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设在各地的各级盐务管理局主管本辖销区的盐业行政管理工作。自治区盐业公司及其各级公司分别负责全区及其所辖销区的盐业运销工作。铁路部门负责安排盐的铁路运输计划。超流向运输计划,报请中国盐业总公司和铁道部运输局批准,办理违流手续后,方能承运。
二、盐的运输要做到:统一计划,统一分配调拨,统一管理。全区各类用盐的运输计划,由自治区盐业公司和各级盐业公司根据国家分配的计划安排调运,组织供应。各级盐业公司、各盐场,各有关铁路、公路、航运、港务局(公司)要严格执行《
盐业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将盐列为重要运输物资,对食用盐和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的运输,应当重点保证”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的分配调拨计划,保证盐的均衡运输。特别要保证碘缺乏病区加碘食盐的及时调运。运输食用盐和碘盐的车、船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以防止食用盐和碘盐受污染。
三、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盐的运输实行加盖专用章准运制度。
(一)凡发往自治区内外的盐提报、追补、变更铁路要车计划表上和发往区外的盐,提报公路、水路运输计划表上必须加盖有“中国盐业总公司运输专用章(016)”(见附件一):
(二)区内之间调运盐提报公路、水路运输计划表上必须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公司运输专用章(×××)”(见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