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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的补充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的补充通知
 (1994年1月24日 桂政发〔1994〕14号)


  桂政办[1993]158号文对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收取标准再次做了调整,为确保收取治安联防费管好用好,现对该经费的具体管理问题做如下补充通知:
  收取铁路治安联防费由铁路部门代收,交由自治区铁路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该经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具体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由区财政厅制定,收费票据由区财政厅印制。经费的使用由铁路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使用计划,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审批,送区财政厅备案,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做到专款专用,全部用于铁路联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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