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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奖励外引内联开发海洋渔业和沿海经济有功人员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奖励外引
 内联开发海洋渔业和沿海经济有功人员的若干规定
 (1994年9月21日 桂政发〔1994〕134号)


  为促进海洋渔业开发,振兴沿海地区经济,对在“广西海洋渔业、沿海经济开发招商会”期间引进资金、设备及技术(不含政府正常拨款及贷款)来开发海洋渔业发展沿海经济的有功人员,给予以下奖励:
  一、凡牵线搭桥引进资金和设备来开发海洋渔业、发展沿海经济的,按引进到位的资金和设备价值的6‰-10‰一次性奖给牵线搭桥者。其中,引进资金(含设备,下同)使用期超过一年的,奖金为到位资金的8‰-10%;使用期不满一年的,奖金为到位资金的6‰-7‰。属合资、合作企业的,其奖金由项目的中方企业支付;属独资兴办企业的,其资金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支付。
  二、凡为开发海洋渔业、沿海经济引进技术取得成效的,项目获利头两年,分别提取项目新增利润的3%奖给牵线搭桥者,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属外商独资兴办的项目,奖金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支付。
  三、凡外引内联兴办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的,可按项目投产后一年内企业实际获得的工缴费收入总额,提取3%奖给牵线搭桥者,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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