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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畜牧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畜牧业的通知
 (1994年8月29日 桂政发〔1994〕69号)


  近年来,我区畜牧业的迅速发展,对稳定农村经济增长和丰富城乡居民的“菜篮子”,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不少地方的畜牧业基础设施差,防疫体系不完善,畜牧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很不适应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需要。为了加快发展我区的畜牧业,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加快发展畜牧业作为振兴我区农村经济的一项战略任务来抓。
  现代畜牧业不是小农经济的家庭副业。它是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产业,也是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我区畜牧业的总产值已占农业总产值的26.8%,有的县(市)达50-60%。畜牧业是“菜篮子工程”的主要内容,它不仅是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和提高的需要,也是维持物价稳定,维护社会安定,保证我区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从增加农民收入的角度看,畜牧业投入周期短、见效快、覆盖面大,是加快农民致富的好门路。为此,各地、市、县(市)要在坚持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畜牧业。各级综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在为发展乡镇企业服务的同时,也要积极为发展畜牧业服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的领导同志要亲自抓,一年抓几次,及时解决畜牧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
  二、多方筹集资金,逐步增加投入,保证我区畜牧业逐年稳定增长的势头。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逐步提高畜牧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增加畜牧兽医部门的经费。
  (二)鼓励畜牧事业单位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经济实体,不断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对条件成熟的单位,可逐步向自收自支过渡。
  (三)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引导农民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增加对畜牧业的投入;筹集社会资金组建畜牧业项目的股份制合作企业;吸引外资开发高新畜牧业项目。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申:每出栏一头肉猪(含农民自宰、屠商、食品部门宰杀和外销部分)所收取的税金,其中1元5角交由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专项使用,每年按季度或分上下半年由当地财政会同统计部门核定,按实际肉猪出栏数额划拨给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有条件的地方,畜牧部门可以受当地税务部门委托,随检疫收费直接代收这部分税金;49个贫困县(市)征收的屠宰税拿出一半交当地畜牧部门用于发展畜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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