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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仓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5日)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仓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94年7月1日 桂政发〔1994〕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仓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和恢复保护区内的海洋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海洋科学研究,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保护区是自治区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位于自治区防城港市西南沿海地带,地理座标为东经108°02'-108°16',北纬21°28'-21°37',总面积30平方公里。
  第三条 凡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内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破坏保护区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 保护区的保护对象是红树林自然生态系及其相关资源。

第二章 保护区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保护区隶属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由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管理工作,自治区海洋开发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业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仓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是保护区具体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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