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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各城市人民政府应运用已有的法律和规章,加强对城市公交、燃气、供水、排水、道路、桥梁、路灯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行业管理。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工作需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规章,在国家法定的权限内,从实际出发制定强化城市管理工作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四、深化城市建设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国家投入和市场补偿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体制
  管好用好现有城建资金。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在各级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后,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做到使用一体化,管理规范化。
  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房地产交易、经营中属当地政府的收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排,经财政、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实施。环保部门从城市排污单位征收的排污费,应当用于城市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和城市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
  新建高等级公路,原则上不穿越城镇。城镇道路与高等级公路的联结必须采用立交或港湾式联结方式。对城市出入口堵塞严重的城市道路,交通部门和城建部门要密切配合,有计划地打通拓宽,可用公路养路费适当给予补助。补助的具体方案,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交通、计划部门审批。
  城市排水、污水处理、桥梁、环卫、防洪等设施要按国家规划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建筑垃圾收集清运、公厕也要按国家规划实行有偿服务。城市生活供水供电,一般按保本微利原则作价。生产和经营用水价要高于生活用水价,有条件的城市可试行“级进价格”,按消费量高低分级定价。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公共交通行业由尝试人民政府给予安全里程补贴。为了缓解尝试交通问题,要严格控制城市小轿车特别是摩托车的盲目增长,要加强公共停车场、停车库的建设。
  各地市要研究如何利用各种融资手段筹集城市建设资金。如外资、合资、股份、个体、私营资本投资建设城市,一些有效益的项目可向国内外招标;吸收法人持股投资、个人参股搞基础设施建设;合资项目收回投资后,允许再经营若干年。
  继续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城市政府按自愿、适度的原则发动、组织居民和受益单位进行道路、防洪、排水、卫生、绿化等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
  五、推行城市综合开发、大力培育和逐步完善房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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