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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失效]

  1、住房征地拆迁补偿费
  征地拆迁补偿费以二处以上有代表性的新征地发生数取值。其中几项主要费用可参照下列标准取值:
  ①土地补偿费:按新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亩产值的四倍取值。
  ②安置补偿:按新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亩产值的3倍取值。
  ③青苗补偿:按作物一造的亩产值取值。
  ④拆迁补偿:属于旧城改造的公房所发生拆迁补偿费,按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取值。
  ⑤其他补偿:按有关规定取值。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勘察设计费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取费定额取值。
  前期工程费按二处以上有代表性的住宅小区实际发生的临时水、电、路、场地平整费取值。
  3、建安工程费
  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房屋建筑平方米造价取值。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按二处以上有代表性的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实际发生额取值。
  5、管理费
  按上述(1)至(4)项之和为基数的1-3%取值。
  6、贷款利息
  按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结合当地单位自建房的情况确定。
  7、税金
  按以上(1)至(6)项之和为基数,按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计征办法确定。
  例如、某市通过对当地93年住宅建设成本分析测算出:
  1、征地和拆迁补偿费为75元/平方米;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为21.78元/平方米;
  3、建安工程费为419.29元/平方米;
  4、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为31元/平方米;
  5、管理费为16.41元/平方米;
  6、利息支出30.94元/平方米;
  7、税金19.34元/平方米;
  故该市购房当年新房平均成本价为以上1-7项之和共613.77元/平方米。
  二、根据职工现住房的建成年份及住房所处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确定该住房的实际成本价
                  设施项目及装修增价
  实际成本价=(测定的平均成本价+━━━━━━━━━)×平均成新率×
                     建筑面积
        (1±地段、楼层、朝向增减率)
  实际成本价款=实际成本价×建筑面积。
  其中,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平均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扣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住房所处地段按各市县房改售房方案中划分的地段区别计价;结构、楼层、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也按房改方案中售房评估确定的标准区别计价。
  三、根据“实施方案”规定的各项售房折扣,计算职工按成本价购房的实际售房价
  1、工龄折扣的计算,参照附件一工龄折扣的计算方法和规定,其计算公式为:
                 0.068×A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年工龄折扣额=━━━━━━━
                    65
  
  其中:A为原售房上一年12月份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0.068为抵交价综合系数,65为工龄计算的标准年限(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
  2、依据“实施方案”第二条第3款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房,可给予现住房折扣。”按成本价售房现住房折扣按实际成本价的5%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现住房折扣额=实际成本价×5%
  其中5%为94年的现住房折扣率,以后逐年减少,至2000年全部取消。
  故职工按成本价购房的实际售房价=实际成本价-现住房折扣额-工龄折扣额
  四、确定已售公有住房产权比例的计算公式:
        按原标准价的实际售房价
  产权比例=━━━━━━━━━━━━×100%
       按成本价购房的实际售房价
  
  公式中“按原标准价的实际售房价”指职工购买现住房每平方米的实交款加上原一次性付款减收25%的部分。
  五、购房者如愿意按成本价购房所需补交款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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