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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失效]

  购房者支付房款时,可以一次性付清房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折扣率应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最高不超过房价款的20%。
  《决定》规定,分期付款的职工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
  七、实例操作
  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资料表明,广西1993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为:3368元,即A=3368元
  1、九四年广西的负担价为:X=0.107×A
                =0.107×3368
                =360.38(元/平方米)
  2、九四年广西的抵交价为:Y=0.068×A
                =0.068×3368
                =229.02(元/平方米)
  3、九四年广西的标准价为:S=X+Y=360.38+229.02
                =589.4(元/平方米)
  4、以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测算广西的年折旧率为:

          360.38×2%+229.02×20%÷30
  94年年折旧率=━━━━━━━━━━━━━━━━━━━━━━━×100%
                   589.4
         =1.48%
  5、全区94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年工龄折扣额=抵交价Y÷65=229.02
÷65=3.52(元/平方米·年)
  6、94年全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现住房折扣额
  =负担价×5%=360.38×5%=18.02(元/平方米)
  下面实例以区统计局公布数据为依据,测算:
  例1、广西某地1994年标准价589.4元/平方米(其中抵交价229.02元/平方米,负担价为360.38元/平方米)年工龄折扣额为3.52元,建立公积金前夫妇双方已分别工作5年,该职工购买1994年竣工的一套60平方米新楼房的实际售价为:
  实际售价=(标准价-年工龄折扣×夫妇工龄)×住房面积
      =(589.4-3.52×10)×60=33252(元)
  例2、该夫妇购买已竣工使用15年腾空的旧住房,其它条件用例1,其实际售价为:
实际售价=(589.4-3.52×10)×60×(1-1.48%×15)
    =33252×0.778=25870.06(元)
  例3、该夫妇购买已竣工使用15年的现住房,其它条件用例2,其实际售价为:
实际售价=(589.4-3.52×10)×60×(1-1.48%×15)
      -360.38×5%×60
    =25870.06-1081.14=24788.92(元)
  例4、某夫妇在未建立公积金前退休,夫妇双方工作年限为70年,其它条件同例3,其实际售价为:
实际售价=(589.4-3.52×70)×60×(1-1.48%×15)
      -360.38×5%×60
    =20580×0.778-1081.14
    =16011.24-1081.14=14930.1(元)
  例5、其它条件同例4,付款方式采取一次性付款(一次性付款折扣率取20%),其实际付款额为:
  实际付款=14930.1-14930.1×20%
      =11944.08(元)

附件二:      关于已售公有住房产权比例

         确定及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计算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对于在《决定》出台之前按自治区方案关于部分产权的规定已经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已交预付款的),仍予以认可,但须按《决定》的规定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差额部分的利息后,原住房产权全部归个人所有”,同时向中低收入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在坚持自愿的原则下,可以实行成本价售房。为此,特制定本计算办法。
  一、按成本价的构成因素及计算口径确定购房当年的新房平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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