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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失效]

  负担价:X=0.107×A=0.107×3600=385.2(元/平方米)
  抵交价:X=0.068×A=0.068×3600=244.8(元/平方米)
  标准价:S=X+Y=385.2+244.8=630(元/平方米)
  二、以标准价出售旧公有住房成新折扣的计算办法
  1、以标准价出售旧公有住房,以出售当年新房标准价为100%,按下述办法给予成新折扣:
  (1)负担价部分的成新折扣,按住房折旧年限50年计算,每早竣工使用一年成新折扣2%,使用年限超过30年按30年计算。
  (2)抵交价部分的成新折扣,根据使用年限适当给予折扣,但最多不能超过新房抵交价的20%。
  依据上述规定以标准价出售旧公有住房的年折旧率计算公式为:

 ┏━━━━━━━━━━━━━━━━━━━━━━━━━━━━━┓
 ┃     负担价×2%+抵交价×20%÷30       ┃
 ┃年折旧率=━━━━━━━━━━━━━━━━━×100%  ┃
 ┃          标  准  价            ┃
 ┗━━━━━━━━━━━━━━━━━━━━━━━━━━━━━┛

  
  例如:一套旧住房已竣工使用20年,给予的成新折扣按年折旧率×20年计算。如出售的旧住房已竣工使用40,给予的成新折扣只能按年折旧率×30计算。
  2、出售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住房,按简单的年限折旧率成新折扣确定的出售价格,与实际价值不符时,应按有关规定,经实地评估后成新折扣。
  三、工龄折扣的计算办法
  《决定》中规定,对于购房职工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工作年限应给予工龄折扣。工龄折扣的计算年限以各城市公积金建立的时间为限。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各城市每建筑平方米抵交价除以65年计算。计算公式为:

 ┏━━━━━━━━━━━━━━━━━━━━━━━━┓
 ┃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年工龄折扣额=抵交价÷65 ┃
 ┗━━━━━━━━━━━━━━━━━━━━━━━━┛

  例如:某城市1994年售房抵交价为244.8元/平方米,则该城市职工购房年工龄折扣额为:
   244.8÷65=3.77(元/平方米·年)
  注:工龄折扣的工龄计算时间,从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至国家规定的职工工作岗位离退休年龄止(夫妻一方已故的,计算时间按去逝那年止);现已离退休职工按其实际工龄计算。
  例如:某同志1945年参加革命工作,1992年离休,其工龄应为47年。其爱人1955年参加工作,1992年退休其工龄为37年。夫妇两人合计工龄为84年,该地自1993年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该夫妇购房时,其工龄折扣总额为:(该夫妇在上例某城市工作,住房面积为80平方米)
  年工龄折扣额×84×所购住房面积=3.77×84×80
                  =25334.4(元)
  四、现住房折扣的计算办法
  《决定》17条规定“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现住房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以后每年减少1%。现住房折扣的计算公式为:

 ┏━━━━━━━━━━━━━━━━━━━━━━━━┓
 ┃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现住房折扣额=负担价×折旧率 ┃
 ┗━━━━━━━━━━━━━━━━━━━━━━━━┛

  五、出售公有住房实际售价的计算公式
  实际售价=(标准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本套住房建筑面积-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本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价×成新率×环境因素增减率×本套住房建筑面积+设施项目及装修增价款×设施项目及装修的成新率
  六、一次性付清房款折扣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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