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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失效]

  一、标准价计算办法
  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
  (一)负担价的计算
  负担价是职工个人负担的房价,按当地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计算的房价。1994年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负担价的标准面积统一按56平方米。
  负担价的计算公式为:X=A×2×P÷56
  其中:X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负担价,A为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为双职工;P为房价与双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1994年为3);56指两居室建筑面积,也是计算标准价的规定面积。九四年的负担价计算公式简化为:
  X=A×2×3÷56=0.107×A

     ┏━━━━━━━━━━┓
  即: ┃X=0.107×A ┃
     ┗━━━━━━━━━━┛

  (二)抵交价的计算
  抵交价是指职工用房改中增发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支付的房价。《决定》规定,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的房价(留下20%作为住房维修的费用)。
  抵交价的计算公式为:Y=(Y + Y )÷56       …………①
                1   2
  Y =A·C
   1    1
  Y =A·C
   2    2

                 35      35
            (1+8.12%)-(1+6.66%)       35
  其中:C =a×b×━━━━━━━━━━━━×80%÷(1+6%)
      1      (1+8.12%)-(1+6.66%)
                   35      35
              (1+8.12%)-(1+6.66%)       35
       =5%×1.017×━━━━━━━━━━━━×80%÷(1+6%)
              (1+8.12%)-(1+6.66%)
       =2.1098=2.11
              30      30
         (1+8.12%)-(1+6.66%)       30
  C =a×b×━━━━━━━━━━━━×80%÷(1+6%)
   2      (1+8.12%)-(1+6.66%)
                30      30
           (1+8.12%)-(1+6.66%)       30
    =5%×1.017×━━━━━━━━━━━━×80%÷(1+6%)
           (1+8.12%)-(1+6.66%)
    =1.6904 ≈1.69
  Y =A·C =2.11×A
   1    1
  Y =A·C =1.69×A 把Y 、Y 代入①可简化为:
   2    2           1   2

     ┏━━━━━━━━━━┓
     ┃Y=0.068×A ┃
     ┗━━━━━━━━━━┛

  Y为抵交价,Y 、Y 分别指男、女职工工作年限内测算的抵交价。C 、C
         1  2                     1  2综合系数分别为2.11、1.69。a为公积金交存率5%;b为当年内单位发给的住房公积金的年本息和系数,取1.017。
  A为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
 ┃标准价S=X+Y=0.107×A+0.068×A=0.175×A┃
 ┗━━━━━━━━━━━━━━━━━━━━━━━━━━━━━━━━┛

  其中:X为负担价,Y为抵交价
  (三)关于标准价计算公式中各种数据的规定
  标准价计算公式中,年工资增长率8.12%,年物价增长指数6%,住房公积金年储蓄存款利率6.66%,男职工工作年限35年,女职工工作年限30年,二居室建筑面积56平方米(按照小康居住水平8平方米的标准和户均3.5人推算得出),均为国家统一规定的测算标准价的数据。计算公式中职工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楼层、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
  例如:某市1993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600元,按上述办法计算1994年标准价为:(A=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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