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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失效]

  2、已推行公积金的市、县,要按《决定》进一步规范完善,形成制度。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市、县,最迟至1995年6月30日前都要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公积金的列支渠道按《决定》的规定办理。
  3、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住房公积金是类似职工工资,属于个人所有并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资金。各市、县政府负责制定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定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算。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责权利一致的原则由专门的住房资金(含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四、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1、租金改革的原则
  租金改革要考虑租售比价的合理化。租金提高的幅度和次数,要与售房价格从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的步骤相联系,也要与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统筹安排。
  2、租金改革规划
  1996年全区租金水平要达到房租支出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收入的5%。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各市、县每年6月30日前根据自治区的提租规划和上年12月当地职工的收入水平测定并公布下一年度租金提高的幅度。有条件的市、县或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较快实现向成本租金的过渡。
  职工实交租金还应根据住房所处地段、结构、设施、装修等因素进行调整。
  3、新房新租
  为推动新房率先进入住房新体制,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有住房(含腾空的旧住房)的租金标准应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对新房实行新租作出具体规定,还可以对职工承担新房(含腾空的旧住房)交纳租赁保证金和认购住房债券做出具体规定。
  4、减、免、补办法
  租金调整后,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的优抚户等,实交租金超过个人合理部分已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继续实行减免补政策,具体办法如下: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及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的优抚户,提租后每户每月净增租金全部免交;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提租后每户每月净增租金免交70%;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提租后每户每月净增租金免交50%;建国以后参加工作,1985年工资改革以前的退休职工提租后每户每月净增租金免交30%。
  5、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列支渠道按《决定》的规定办理。
  6、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
  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管理,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五、切实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尽快把房改归集起来的资金充分有效地用到住房建设上,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1、政府扶持,各有关部门配合,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各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各市、县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当年计划和“九五”规划,并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分配和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施工工作。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应予以支持。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可继续执行自治区原房改方案和有关规定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具体减免项目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自定。
  2、继续鼓励集资合作建房,加快解危解困
  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加快住房建设步伐。凡是有条件自己解决职工住房的企业和单位,要继续大力推进集资合作建房。各市、县房改办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已归集的单位住房资金的回拨工作,积极支持单位建房和集资建房,并做好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加快城镇危旧房改造和解决困难户的住房问题,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住房建设投资体制。
  六、加强住房售后管理,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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