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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失效]

  (1)现住房优惠。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房,可给予现住房优惠。1994年购买现住房分别按成本价或负担价优惠5%,以后逐年减少,至2000年全部取消;旧房的抵交价,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使用年限10年(含10年)的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90%,超过10年的,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2)工龄折扣。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含夫妇双方)。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3)一次性付款折扣。凡一次性付清房款者,减收应付房款不高于20%。
  (4)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买的住房面积标准仍按自治区批准的各市、县房改方案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按市场价。
  4、分期付款
  无力一次付清房款者,可实行分期付款,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房款的30%,余款按月还本付息,还款年限不得超过10年。购房人也可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
  5、明确产权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分配。
  6、做好售房政策衔接
  对于在《决定》出台以前按自治区方案关于部分产权的规定已经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已交预付款的),仍予以认可,但须按《决定》的规定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也可经购房人同意,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差额部分的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全部归个人所有(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二)。
  对于在《决定》出台以前违反自治区统一政策规定低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应一律按自治区的方案予以纠正,再明确产权比例。
  《决定》公布之后出售公有住房一律按《决定》规定的售房政策执行,自治区和各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最低价一律停止执行。
  7、售房款的管理
  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纳入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其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健全专门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同级房改领导小组领导下,对城市、单位、个人三级住房基金进行统一归集、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挂靠哪个部门管理,仍由各地自定。住房资金的存贷款业务由该管理机构委托经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根据委托协议办理相关的金融业务。
  要继续做好原售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要逐步理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公积金。
  三、全面推行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个人的长期性住房储蓄。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增强职工自我保障意识,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全区所有行政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要做出预算安排,列入预算计划。
  1、公积金的缴存率
  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作为个人住房基金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八五”期间,我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定为上一年12月工资额的5%。外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也同样执行这个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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