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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
 (1994年9月30日 桂政发〔1994〕79号)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加快住房建设步伐,加快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区房改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基本内容和我区近期房改主要任务
  1、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逐步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2、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品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3、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我区近期房改的主要任务是:继续稳步出售公有住房,认真做好与原售房政策的衔接工作;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切实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加强住房售后管理,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全面推进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二、继续稳步出售公有住房,认真做好与原售房政策的衔接工作
  我区住房制度改革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稳步出售公有住房,有利于搞活住房存量,加快回收资金,促进住房建设,也有利于加快租金改革步伐,引导居民消费,适应了居民购房置业的要求,因此要继续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1、售房原则
  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在职副省级以上干部住房暂不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无房户。
  2、售房价格
  出售公有住房分别实行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高收入家庭实行市场价;中低收入家庭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是否列入成本由各市、县自行确定)。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
  目前以成本价售房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标准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简称负担价),二是职工用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抵交的部分(简称抵交价)。1994年负担价为双职工所在市、县上1年平均工资的3倍,2000年以前达到3.5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标准价的计算方法见附件一)。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执行。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年度。
  实际售价根据住房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处因素进行调整。
  3、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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