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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一)内容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
  (二)不符合“党政分开”原则的;
  (三)无特殊情况和说明理由而越级请示的;
  (四)属于下级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事项而要求以上级机关名义转发的;
  (五)内容涉及有关部门而未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协调,或不符合会签程序的;
  (六)一文多事,多头主报或不盖印章的;
  (七)文字潦草、文稿不清和其它明显违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本实施细则的。
  第四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关的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四十一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做好登记、签收,确保文件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二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
  第四十三条 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四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它单位保存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四十六条 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七条 没有归档、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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