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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3日 桂政办〔1994〕84号)


  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69号)精神,做好动态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以下简称弹性计划),进一步加强我区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地方城镇企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工资支出应全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但在计征所得税时,应按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各类企业应自《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实施之日起,认真按照新财务制度规定渠道列支工资;各级经济管理部门要为企业创造条件,促进并监督企业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条 从1994年起,首先将全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纳入弹性计划,并逐步将弹性计划的调控范围扩大到全部城镇企业。弹性计划的核心内容是将工资总额的增长与综合经济效益密切挂钩。其方法是选择非农国内生产总值、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资含量、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城镇劳动者人均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净产值率等作为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测算(测算方法见附件一)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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