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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经委、工资改革办公室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我区部分企业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失效]

  上述各项补贴共计69.2元(为方便操作,按69元计)。企业实施参考工资标准后,不再另行发放。
  四、参考工资标准的套改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企业(含以国有股份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中1994年1月1日在册的职工。
  (二)企业对应参考工资标准均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改革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经济委员会、编制委员会、财政厅、劳动局、人事局《关于划分国营企业类型工资标准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工改字[1987]22号)精神先后确定(调整)的企业类别分别对应“标一”、“标二”、“标三”的工资标准执行。其中:一、二类型企业执行标一;三、四类型企业执行标二;五、六类型企业执行标三。原划定类型的企业,如1993年实现利润下降幅度较大或出现亏损的,在套改时,由同级劳动、财政部门确定,可降一个标号套改。即“标一”调为“标二”,“标二”调为“标三”。
  尚未确定企业类型的,这次套改参考工资标准由企业提出申请,执行标三的,报地市劳动部门审批;执行标二以上的企业报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经委、工改办审批。审批后套改的参考工资标准,不涉及政治级别和企业类型的划分。
  (三)套改参考工资标准。企业职工均按1993年底以前,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的标准(档案)工资(含尚未固定的效益工资升级)级别,对应套入参考工资标准的相应级别增加工资(对应关系见附表二)。
  职工套改参考工资标准后,实际增资额不足30元的,按30元增加。
  五、套改的新增工资额,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调整挂钩工资基数;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核增工资包干基数;实行工资计划管理的企业,核增工资计划数。
  经营性亏损的企业,套改增资待扭亏后兑现;政策性亏损和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套改,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协商解决。
  按“广西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参考表”套改的企业,资金负担能力有困难的,可由企业自主确定,分步到位。
  六、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按人均50元/月核增工资总额,由企业调整职工工资收入结构或岗位技能工资标准。
  实行其他形式工资制度的企业,也可按人均50元/月核增工资总额,由企业自主安排使用。
  七、执行时间:原则上可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也可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特点和资金的承受能力,推迟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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