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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经委、工资改革办公室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我区部分企业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经委、工资改革办公室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我区部分企业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1994年6月3日 桂政办〔1994〕83号)


  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经委、工资改革办公室《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我区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我区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建立,保证国家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保证社会稳定,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72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以市场为取向,坚持宏观调控、内部分配企业自主的指导思想,不断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适应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又要搞好分级分类管理和工资水平的综合平衡,保障职工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较大影响。
  二、全面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工资计划。各地区、各部门在国家核定的弹性工资计划内,妥善安排企业增资工作;对部分困难企业,区别不同情况,适当核增工资总额。
  三、结合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和新财会制度,调整企业现行工资标准,并适当纳入部分津贴、补贴。
  (一)调整现行企业工资标准。新拟《广西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参考表》(见附表一),工资标准不再划分工资区类别和产业类别。起点线分别按标一136元、标二133元、标三130元设置,企业干部和工人执行同一工资标准。
  (二)下列补贴项目纳入参考工资标准: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关于发给职工生活补贴具体办法的通知》([66]会财字第168号)规定的粮价补贴3元;2、《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国发[1979]245号)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五市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桂政发[1988]46号)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的通知》([92]财商字第16号)规定的粮价补贴5元;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部分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桂政发[1992]34号)规定的肉贴、煤贴8.7元;6、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粮价放开后对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93]桂财商字第4号)规定的粮贴3.5元;7、书报费12元,洗理费12元,交通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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