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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民办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提高民办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
 (1994年4月7日 桂政办〔1994〕68号)


  为了稳定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我区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在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的同时,适当提高民办教师工资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的对象和标准
  (一)对象。经县(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请,现仍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校任教的民办教师,均列入这次提高工资待遇的对象。
  (二)标准。提高民办教师工资待遇中国家补助部分的标准是:教龄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教龄11年至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教龄21年至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教龄满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提高民办教师工资待遇中统筹部分的标准,由各地、市、县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民办教师工资待遇提高后,应适当提高代课教师的工资待遇,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离岗民办教师的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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