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改中物价、福利性补贴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工改中物价、福利性补贴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9日 桂政办〔1994〕67号)


  为解决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套改中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1993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际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在64元以下(含64元)的,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不再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
  二、1993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际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超过64元的,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按规定纳入新工资标准64元后,剩余部分予以保留,保留部分最多不超过52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