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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四条 开标前投标单位可以报送补充投标书。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期后二十四小时内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
  开标应当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宣读所有投标单位投标文件内容,并做好开标记录。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
  (一)未密封;
  (二)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意思表示不明确;
  (四)逾期送达。
  第十七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根据招标设备的特点组织并邀请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评标前由评标小组制订评标程序、方法、标准和评标纪律。评标应当依据投标文件内容及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议。评标情况必须保密。
  评标过程中,应当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单位。招标单位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者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不得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
  第十九条 评标时,可请投标单位对其投标文件内容作澄清解释(澄清时不得对投标文件内容作实质性修改),并适当做书面记要。经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评标工作一般不超过十日,大型建设项目设备投标的评标工作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评标小组评出1-2个较优标,推荐给招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 定标由招标单位负责,必要时邀请有关主管部门代表组成定标小组。定标依据:
  (一)设备技术、质量标准和性能;
  (二)标价;
  (三)交货时间、地点;
  (四)技术服务的范围和深度;
  (五)生产企业的资历、社会信誉和优惠条件。
  定标后,由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同时通知其他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十五日内与招标单位签订设备购销合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为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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