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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失效]

  第七条 招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二)发布招标广告或者邀请函;
  (三)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四)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购(领)招标文件;
  (五)解答招标文件中的疑问;
  (六)组成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原则、办法、标准和程序;
  (七)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
  (八)开标;
  (九)评标、定标;
  (十)发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招标书,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及简介、招标设备主要参数与数量、交货期等,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须知;
  (三)招标设备清单、技术要求和图纸;
  (四)合同条款;
  (五)投标书格式、投标设备数量、价目表格式;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招标设备标底由招标单位或者由招标单位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单位编制。
  招标设备标底应当以设备当年现行价格为基础,生产周期长的设备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
  招标设备标底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备总概算或者投资包干的限额之内。招标设备标底,只能编制一个。

第三章 投标

  第十条 具有法人资格和制造能力的国内生产企业或者设备供应部门,均可参加投标或者联合投标,但与招标单位有财务隶属关系或者股份关系的单位及项目设计单位除外。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应当编制投标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一)投标书;
  (二)设备投标报价书;
  (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四)招标文件要求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在发出投标文件时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为投标设备总价的2%。
  招标结束后(最迟不超过投标文件有效期限),招标单位应当将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单位,但开标前撤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约的投标单位除外。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当加盖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鉴,密封后寄送招标单位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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