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苦、脏、累、险岗位工作的工人现行所享受的津贴仍予保留。需要提高标准以及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贴比例之外新设立津贴的,由自治区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五、奖励制度的实施
(一)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具体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重奖,待人事部制订具体办法后,自治区再贯彻实施。
(三)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在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含津贴部分)。
(四)地质、测绘事业单位的一线生产职工一次性奖金的发放,要与生产情况挂钩,其奖金总水平不超过本单位的1至1.5个月的平均工资。具体发放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对在国内外各类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优秀成绩的运动员,根据比赛层次和获奖名次,按国家确定的标准发给不同数额的奖金。
对在平时训练中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体育运动员发给平时训练奖。奖金的发放与运动员平时的训练情况挂钩,标准分为四等,分别为本人1至2.5个月的体育基础津贴。
事业单位的奖金从1994年开始实行。
六、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
事业单位今后不再实行工资区类别制度,改行地区津贴制度。新的地区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凡在国家规定我区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的事业单位(含中央和自治区单位)均按所在县(市)类别标准执行。地区附加津贴,具体办法待国家有关规定下达后,自治区再制定实施意见。
七、正常增加工资办法
(一)正常升级。
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正常升级,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凡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的人员,一般可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对个别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一般从下一年度的1月起发给。凡未按国家规定组织考核的,一律不得安排升级。
实行工效挂钩的自收自支单位,根据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在各地市核定效益工资增长比例内自主安排职工升级。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职务晋升时,按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相应增加工资。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
技术工人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考核并晋升技术等级的,可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相应增加工资。其中,原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工资低于新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工资已在新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的工资档次。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技术等级)提高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半个档差以上的,正常升级的考核年限从职务(技术等级)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三)定期调整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状况和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增长幅度,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适当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自1993年10月1日起,每满两年调整一次。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擅自进行。
八、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并发给见习期工资;博士毕业生和硕士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的标准如下:
初中毕业生为170元(含见习津贴40元,下同);中专、高中毕业生为18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1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20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6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下同)、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220元;硕士毕业生为240元;博士毕业生为270元。
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中专、高中毕业生按技术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大学专科毕业生按技术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按助教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助教工资标准第三档确定;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助教工资标准第四档确定;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讲师工资标准第三档确定。
管理人员按确定的职员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初中毕业生和中专、高中毕业生按六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大学专科毕业生按六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按五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五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三档确定;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五级职员工资标准第四档确定;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四级职员工资标准第四档确定。
分配到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直接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一档。
(二)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运动员,其待遇分为两种:一种是试训的运动员,在试训期间,一律发给每人每月120元的临时体育津贴,试训结束后停发。二是新入队的正式运动员,从入队当月起,按第一档津贴标准发给体育基础津贴;达到领取运动员成绩津贴条件的,可发给相应的运动员成绩津贴。
(三)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工在学徒期间每人每月生活费第一年160元(含学徒期津贴40元,下同);第二、第三年170元;转正后定级前180元。普通工在熟练期内,每人每月生活费170元。
九、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实行新工资制度后,由国家机关、企业单位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均由调入单位按新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各类事业单位之间相互调动的人员,也按上述办法执行。调出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再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
体育运动员退役离队后,改按新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原则上按调入单位新定的职务或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待遇,同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一次性退役费。
十、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1、全额拨款单位,是指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各项支出全部或主要靠国家预算拨款的单位。这些单位在稳定的编制的基础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的工资,单位可自主安排使用。
2、差额拨款单位,是指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但还不足以抵补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需国家预算拨款补助的单位。这些单位可根据经费自主程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
3、自收自支单位,是指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抵补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的单位。这些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企业化的工资管理制度。
(二)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三种类型的单位划分,按各地、市县财政部门拨款的方式,由各地、市、县人事和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三)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工人“五大”毕业生,定级时可比同工种人员高定一个档次技术等级(职务)或岗位工资标准。
(四)带薪在各类学校学习的正式职工,可按其入学前所担任的职务套改职务(等级)工资。
(五)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工人,按工人套改职务(等级)工资。如聘任有职务的,在聘任期间,按所聘任职务参加套改。
(六)事业单位中,各类人员的职务、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均以1993年9月30日为准。
(七)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工作人员增资(含津贴部分)不足35元的按35元增加工资。
(八)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增资办法,实行增资指标总额控制。增资指标由自治区统一下达,各地不得擅自突破。
十一、组织领导
这次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人事部门要具体做好这项工作,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规定办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将追究领导责任,严肃处理。
事业单位职工增加工资的审批手续,由各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再按管理权限审批。
十二、新的工资制度从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
十三、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 高教、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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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务 ┃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
┃ ┣━━┳━━┳━━┳━━┳━━┳━━┳━━┳━━┳━━┳━━┫津贴部分┃
┃ 等 级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
┣━━━━━╋━━╋━━╋━━╋━━╋━━╋━━╋━━╋━━╋━━╋━━╋━━━━┫
┃教 授┃390 ┃430 ┃470 ┃520 ┃570 ┃620 ┃670 ┃ ┃ ┃ ┃71 ̄287 ┃
┃研 究 员┃ ┃ ┃ ┃ ┃ ┃ ┃ ┃ ┃ ┃ ┃ ┃
┣━━━━━╋━━╋━━╋━━╋━━╋━━╋━━╋━━╋━━╋━━╋━━┫(全额拨┃
┃副 教 授┃275 ┃305 ┃335 ┃365 ┃395 ┃435 ┃475 ┃515 ┃555 ┃ ┃款单位,┃
┃副 研究 员┃ ┃ ┃ ┃ ┃ ┃ ┃ ┃ ┃ ┃ ┃按在工资┃
┣━━━━━╋━━╋━━╋━━╋━━╋━━╋━━╋━━╋━━╋━━╋━━┫构成中占┃
┃讲 师┃205 ┃225 ┃245 ┃265 ┃285 ┃315 ┃345 ┃375 ┃405 ┃435 ┃30%计┃
┃助理研究员┃ ┃ ┃ ┃ ┃ ┃ ┃ ┃ ┃ ┃ ┃算) ┃
┣━━━━━╋━━╋━━╋━━╋━━╋━━╋━━╋━━╋━━╋━━╋━━┫ ┃
┃助 教┃165 ┃179 ┃193 ┃213 ┃233 ┃253 ┃ ┃ ┃ ┃ ┃ ┃
┃研究实习员┃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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