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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失效]

  6、体育运动员的套改办法是,将本人现行体育津贴加上现行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性补贴、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64元,就近就高套入新的体育基础津贴标准。在此基础上,根据本人的表现,运龄长短和所取得的运动成绩高低确定相应的体育基础津贴档次。
  7、金融单位工作人员在行员职务序列实行之前,管理人员暂按下列办法进行套改:自治区专业银行分行行长(含相当职务,下同),执行二级行员工资标准;分行副行长,执行三级行员工资标准;正、副处级人员,执行四级行员工资标准;正、副科级人员,执行五级行员工资标准;科员,执行六级行员工资标准;办事员,执行七级行员工资标准。金融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暂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标准套改。金融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行员职务序列实施后,再按本人确定的行员等级,进入相应的行员等级工资标准。
  8、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时,可以适当高套。具体办法,由所在单位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报自治区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职员职务工资的实施。
  1、管理人员在目前商未开展的职员职务评定工作的情况下,暂按以下办法套改:正、副厅级职务,执行二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正、副处级职务,执行三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正、副科级职务,执行四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科员,执行五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办事员,执行六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十九)。
  2、管理人员中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并兑现工资的,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可按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
  (三)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可继续按国务院国发[1983]7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军队转业干部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根据其现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
  (五)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其职务工资可以高套一档。
  (六)对个别表现差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可适当低定一档职务工资。
  三、津贴的实施
  津贴是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固定部分同时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对津贴实行总额控制,并制定指导性意见。
  (一)实施津贴的原则。
  1、各单位的津贴项目和名称,要根据本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来确定。
  2、津贴档次,要根据工作任务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来划分。
  3、津贴标准,要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来设置,并严格控制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不得突破。
  4、津贴的发放,要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计发,贯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
  5、津贴项目、津贴档次、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各单位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津贴的指导性意见具体制定。单位制定有困难的,可由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6、各单位的津贴项目、津贴档次、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等均由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全额拨款单位,津贴总额按照在工资构成中占30%的比例核定。差额拨款单位,津贴总额按照在工资构成中占40%的比例核定。自收自支单位,津贴数额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核定,一般不超过50%。
  事业单位津贴制度建立后,现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予以取消,现行奖金超过四个月的,超出部分可以与新设立的津贴合并使用。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
  第一类:
  高等学校,主要设立课时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
  中、小学,主要设立课时津贴。
  科研事业单位,主要设立科研课题津贴、科研辅助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
  卫生事业单位,主要设立临床津贴、防检津贴。
  农业事业单位,主要设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
  林业事业单位,主要设立护林津贴、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
  水利事业单位,主要设立水利防汛津贴、血吸虫疫区工作津贴。
  气象事业单位,主要设立气象服务津贴。
  地震事业单位,主要设立地震预测预防津贴。
  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主要设立技术监督工作津贴。
  商品检验事业单位,主要设立口岸鉴定检验津贴。
  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主要设立环境污染监控津贴。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主要设立社会服务津贴。
  其他事业单位,也要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津贴总额内,根据本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津贴。
  对从事基础研究,尖端技术和高新技术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国家规定的津贴比例之外另设特殊岗位津贴(具体办法在国家下达后,自治区再贯彻实施)。
  第二类:
  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野外和水上作业事业单位设立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按工作岗位设置。
  野外地质勘探工作人员的岗位分为九个类别,每个岗位类别设立一个岗位津贴标准,如队长列入九类岗;总工程师、副队长、特大型项目负责人列入八类岗;副总工程师、部级大型地质找矿项目负责人列入七类岗。
  野外测绘工作人员的岗位分为八个类别,每个岗位类别设立一个岗位津贴标准。如大队长、重大项目技术负责人列入八类岗;副大队长、总工程师列入七类岗;副总工程师、中队长列入六类岗。
  地质、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继续执行野外津贴。交通、海洋、水产等事业单位船员的岗位津贴,按船舶等级和实际操作岗位确定。船舶的政委、副政委、政治指导员及干事等政工人员,分别执行同级船组大副、二副、三副的岗位津贴标准。
  等外船组的船长、大副、二副分别执行三级船组大副、二副、三副的岗位津贴标准。
  船员和潜水员继续实行水上作业津贴。津贴标准为:内河(港内)作业,为本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10%;沿海作业,为本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20%;近海作业,为本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30%;远洋作业,为本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40%。水上作业津贴,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
  第三类:
  艺术表演团体设立表演档次津贴和演出场次津贴。
  表演档次津贴占工资构成的20%,根据演员、演奏员、指挥等人员的表演档次确定。表演档次分为领衔主演、主演、次主演、演员、演出辅助人员五个档次,每个档次设立甲等、乙等、丙等三个津贴标准。
  艺术表演人员的表演档次津贴,一般每两年确定一次。艺术表演人员根据所确定的表演档次,领取相应的表演档次津贴。对于著名演员因年龄等客观因素不适宜担任主演以上角色的,其表演档次津贴可相对固定下来。
  演出场次津贴,占工资构成的20%,根据艺术表演人员的演出场次多少计发。演出场次,由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艺术表演团体中的其他专业人员,其津贴的发放参照艺术表演人员的办法执行。
  艺术表演团体中的舞蹈、杂技、戏曲武功等表演人员的工种补贴,仍继续执行。
  在其他行业工作的执行艺术专业职务序列的人员,其职务工资按艺术专业职务工资标准执行,但其津贴要根据本行业的工作特点设立。
  第四类:
  体育运动员根据其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的比赛成绩,发给运动员成绩津贴。其标准按比赛层次和名次确定。
  第五类:
  金融单位设立责任目标津贴。津贴标准,由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按照行员所负责任大小和完成目标情况确定。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担任单位党政领导职务的,领取领导职务津贴。津贴标准,由单位按所担任领导职务的高低确定。如:高等学校教授担任校长职务的,除了按教授职务发给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外,还可发给相应的领导职务津贴。
  (三)管理人员的津贴。
  管理人员根据所负责任的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设立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津贴标准,由单位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比例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员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不另发领导职务津贴,均通过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来体现。
  上述津贴建立后,现行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护龄津贴以及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岗位津贴仍予保留。保留的津贴需要提高标准的以及需要在国家规定比例之外新设立津贴的,由自治区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四、工人工资的确定
  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按照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确定。
  (一)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确定技术等级工资的办法是:
  凡已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证书的,在本人现行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津贴三项之和的基础上,加上这次纳入工资的现行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性补贴、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64元,就近就高套入本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十)。
  现行按八级制技术等级标准确定技术等级的,可按《工人技术等级条例》规定的对应关系,即一、二、三级为初级工;四、五、六级为中级工;七、八级为高级工,就近就高套入本技术等级的工资标准。非八级制技术等级标准按确定高、中、初级技术等级,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高、中、初级技术等级的工资标准。
  尚未确定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的,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暂套入初级工工资标准,以后待有关规定进行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考核后,再按确定的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进行调整。
  在就近就高套入的基础上,根据同一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工人的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工作年限的不同,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
  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考核工作及相应的工资确定,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确定等级工资的办法是:
  在本人现行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津贴三项之和,加上这次纳入新工资的现行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性补贴、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64元,就近就高套入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十)。在此基础上,根据普通工人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现的不同,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见附表二十一)。
  (三)工人津贴的确定。
  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津贴,普通工人实行作业津贴。对工人的津贴实行总额控制。其中:全额拨款单位,工人的津贴总额按占工人工资构成30%比例控制;差额拨款单位,工人的津贴总额按占工人工资构成40%比例控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人的津贴总额占工人工资构成50%以下比例控制。
  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单位可自主制定工人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报送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事业单位工人津贴的发放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1)技术工人岗位津贴的发放,要体现实际工作量的大小和岗位的差别,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2)普通工人作业津贴的发放,要与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工作表现挂钩,合理拉开差距,克服平均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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